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遏制当前存在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断加重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3号)安排部署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原则,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落实各县(市、区)行业部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机制,提升服务与监管水平。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改善和培育校外培训教育的良好生态。保障依法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外培训良好秩序。
三、工作任务和整改要求
此次专项治理是对全市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重点对民办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治理: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超经营范围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为上述赛事或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渠道、考前培训、考务等服务。对有此类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严处,直至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6.坚决查处公办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7.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得组织或安排中小学在校学生开展全日制教育教学活动(寒暑假除外)。严禁虚假广告,严禁出现为学生代办学籍、代办转学、挂靠学籍、承诺上名校等宣传行为。对有此类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严处,直至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在对以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基础上,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进入《白名单》的机构依法予以大力支持;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违法违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进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予以严格整治。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各县(市、区)负责,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与自查摸底阶段(2018年4月10日-5月15日)。要进一步健全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域实际,针对通知中指出的“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方面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人,完善相应的工作举措。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安排专门力量,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一步完善举措,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治理工作的良好范围。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并于4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前期,市教育局已下发《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办班排查摸底的通知》(通教社〔2018〕1号),对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情况正在调查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会同本地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局、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协同机制,落实部门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同时要积极协调争取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还要通过社区走访调研、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核查、分类、登记、造册,确保问题查明、底数精准、建档完善,并将摸底登记表于5月1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5月16日-11月10日)。各地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在认真学习领会上级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一方面,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进行。另一方面,要突出问题导向,按照“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审批一批”的思路,集中、快速、严肃处置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采取不打招呼、现场治理的形式进行。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联合督查,及时公布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形成高压态势。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11月11日-12月1日)。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审批标准与管理办法等日常监管制度,汇总治理成效,公布本辖区的《白名单》和《黑名单》。教育部门将本县(市、区)治理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本辖区内的《白名单》和《黑名单》汇总上报市教育局。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事关我市教育工作的发展与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既定方案, 过细工作,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集中精力,各司其职,既分头把关,又齐抓共管。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要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结果认定到位,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指导各民办培训机构规范从业,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3.规范程序,依法行政。在治理行动中,要严格执法程序,遵守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要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规和存在非法办学行为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4.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进一步拓宽宣传领域,创设宣传载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监管和治理,形成强大的专项治理工作态势和舆论氛围。
5.做好总结,构建长效机制。要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进一步强化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标准与办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公示制、年检制、限期整改制等日常监管办法和风险防范制度,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管理水平。
举报电话:85098848;邮箱:shgjc2015@126.com。
附件:
1.南通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检查表
2.南通市校外培训机构摸底登记表
3.南通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效汇总表
4.南通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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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