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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7 字体:[ ]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有关直属学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基函〔2018〕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是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地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把握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及时总结以往经验,认真梳理存在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制定完善招生办法。要注重整体谋划,统筹城镇学校与乡村学校、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普通学校与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科学研判教育供给与需求情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数据收集、分析统计、比对核查等工作,为招生工作科学有效实施提供关键支撑。

  二、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各地要依法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合理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确保满足入学需求,小学、初中入学率达100%。对于具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根据其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等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其到所在施教区学校入学。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生源分布与学校规模布局,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确保应入尽入;要简化审核流程,帮助他们解决入学的实际困难。各县(市、区)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妥善解决区域之间的新生入学矛盾。

  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特殊教育学校要接收有入学需求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任务的学校建立学籍并送教上门。

  三、健全民办学校招生机制

  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统一管理,严格核定招生计划,规范招生方式,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收取材料,不得以各类考试成绩、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证书作为招生录取依据,不得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民办学校需到招生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指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四、进一步巩固择校治理成果

  各地要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有效缓解 “择校热”,促进教育公平。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结对共建、教育共同体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当前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对于新入学的学生,要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要认真制定方案,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确保到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要充分依托义务教育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继续着力消除大班额

  各地要不断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统筹推进义务教育学校项目建设,扩大增量、用好存量,保障学位供给。完善招生政策,对少数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方,鼓励积极探索、改进招生办法,调控分流生源,化解大班额、大校额。推进义务教育“新优质学校”建设,引导家长、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质量观,促进生源合理分布。进一步巩固起始年级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成果,逐步实现全面按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

  六、加强招生工作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满意度。各地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平台,广泛宣传招生政策,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办学条件及校长教师交流情况等信息。要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在招生政策或施教区范围作出重大调整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宣传释疑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要严守招生入学纪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政策,建立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实。2018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各地要组织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查,并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检查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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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0日